中广联宇(甘肃)认证有限公司
公开文件
获证须知
文件编号:ZGLY-GKWJ-2025-C/0-01
编制人:综合部
审核人:姬琳平
批准人:李洪东
受控状态:受控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
2022年12月25日首次发布实施 ,2025年12月第2次修订
目 录
1.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
2.监督审核的说明
3.再认证审核的说明
4.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或拒绝、保持、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的说明
5.特殊审核说明
6.投诉的处理说明
7.申诉的处理说明
8.争议的处理说明
1.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说明
1.1认证证书及标志
1.1.1认证证书:中广联宇(甘肃)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联宇”)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客户颁发的认证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三年。颁发的认证证书为纸质证书。纸质证书由中广联宇直接制作、发放。证书查询由获证组织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nca.gov.cn/ 随时查询认证证书的认证状态,同时可通过本机构网站http://www.zglyrz.com查询证书状态。
1.1.2认证标志:中广联宇(甘肃)认证有限公司对符合认证要求所给予的认证标志。标志如图:
1.2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适当的控制。获证组织可在对内、对外的各种宣传场合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以增加市场竞争力,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2.1只有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认证资格有效状态下,方可在传播媒介(互联网、宣传册、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等)或其他文件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引用认证资格。获证组织每年需接受中广联宇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获证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实材料,经中广联宇评审后(必要时需现场审核)予以换证:
(1)依据的标准变更;
(2)证书持有者变更;
(3)体系覆盖范围变更;
(4)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变更;
(5)引起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其它情况。
1.2.2获证组织单独使用中广联宇认证标志时,须在其下方注明相应管理体系及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1.2.3被暂停认证资格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
1.2.4认证资格被撤销、注销或到期失效后,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并立即停止使用引用认证资格的宣传材料。
1.2.5认证范围被缩小后,修改所有的宣传材料。
1.2.6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认证只能证明其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并确保使用的认证标志与客户体系依据标准一致。如在传播媒介上(互联网、宣传册、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等)引用认证资格时,不能改变认证文件的原意或产生潜在的误解;在其他文件,如投标书中引用认证资格时,应采用认证证书的全部内容。
1.2.7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或场所。
1.2.8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1.3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的监督
1.3.1检查、监督
中广联宇委派在监督审核时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情况监督,以确保符合管理体系要求的证实持续有效。
1.3.2日常监督和指导
中广联宇负责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他情况下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对获证组织进行使用指导;关注客户投诉、证书真伪询问等相关信息识别获证组织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或指导。
1.3.3通过以上监督发现获证客户错误引用认证资格和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中广联宇视其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2)暂停认证资格,要求做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3)撤销认证资格,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有关认证资格的宣传;
(4)对于误用和滥用认证资格和认证标志引起不良影响的,中广联宇将在网站和/或公众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5)对于冒用和伪造认证证书的,中广联宇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监督审核的说明
2.1为保持获证组织的管理与标准的要求持续一致,证明其对体系保证能力的持续承诺,中广联宇对获证组织每个自然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后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获证客户应按照机构的要求接受监督审核。
2.2获证组织有权对认为不适宜参加监督审核的审核人员提出异议。
2.3获证组织监督审核后,经中广联宇评定通过,向其发放监督审核合格标识。获证组织须将合格标识粘贴于认证证书正本/副本的相应年度监督合格标识粘贴处。
2.4认证证书在正常时间间隔内贴有监督审核合格标识方为有效。
3. 再认证审核的说明
3.1获证组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时,中广联宇与获证组织联系再认证事宜,如获证组织要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须与中广联宇签到再认证合同,中广联宇将按认证程序对其进行再认证,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2获证组织可根据自身需求与中广联宇协商一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获证组织选择提前再认证的,中广联宇应确保在认证周期内的每个日历年有一次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且提前再认证审核时间距离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应超过12个月,否则应暂停认证证书。
3.3通常情况下,再认证只进行一个阶段的现场审核。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能需要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4.认证注册资格的授予或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的说明
4.1认证的授予、拒绝
4.1.1认证资格授予
中广联宇技术委员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结论、资料等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是否授予认证证书并注册资格、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决定,通过后颁发认证证书。
4.1.2认证拒绝
当认证组织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即构成拒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不合格项,未按期限有效关闭;
(2)提供虚假的认证信息;
(3)认证活动存在公正性问题;
(4)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5)不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6)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7)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当审核组提交的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不一致时,或提交的审核报告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影响审核有效性的,虽然审核组做出推荐的审核结论,但认证决定人员可做出拒绝批准的结论。并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做出说明。
4.2认证保持
4.2.1获证组织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与机构所签订的认证协议的规定。
4.2.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应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宜在第一次监督审核结束起12个月内进行。获证组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认证费用。
4.2.3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运行时,应及时书面向市场部提报相关信息。市场部将对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对获证组织追加审核频次或实施再认证,以确认这样的变更是否影响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保持。
4.3证书暂停及恢复
4.3.1证书暂停
(1)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调查核实后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暂停该组织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事故,反映获证组织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对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并告知机构对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的要求和条件。
(2)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的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如果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暂停期限可延迟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
(3)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经验证确认该组织在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机构将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重新发给该组织原认证证书。否则,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4)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机构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5)认证证书因不能按期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状态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开展的,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4.3.2暂停证书的恢复
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如需申请恢复的,需向市场部提出申请,由市场部依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超出暂停期限(6个月),则不能受理恢复证书使用。
(1)认证客户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认证费而被暂停证书的,若在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提出恢复申请的,可以直接予以恢复证书使用。
(2)如果认证客户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接受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证书使用的,需要通过现场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时间应在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
(3)如在监督审核、其他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而被暂停证书的,而且这种严重不符合情形需要现场验证的,需经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
(4)如未按期提交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而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内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的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4.4证书撤销
4.4.1获证组织或其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调查核实后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
(5)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4.4.2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单位,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4.4.3撤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机构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4.4.4对于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再次认证时须按首次认证的审核流程实施。
4.4.5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机构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5证书注销
4.5.1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将注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未违反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其已注册的管理体系仍符合相关要求时,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注册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3)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因换发新证书注销旧证书的;
(4)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
4.5.2对被注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4.5.3注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注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机构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4.6更新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如标准升级换版),市场部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获证组织。审核部将组织验证每个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对满足规定要求的客户推荐换发证书。
5.特殊审核说明
5.1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
如获证组织的产品、过程发生了变化,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5.1.1认证范围的扩大
(1)市场部对获证组织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2)审核部根据申请评审的信息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独立实施,也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3)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审核检查表及审核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报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上报认监委信息系统。
5.1.2认证范围的缩小
(1)市场部对获证组织拟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
(2)审核部根据申请评审的信息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独立实施,以也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3)正常监督审核过程发现下列情况,应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1)认证证书描述的场所比获证组织实际经营活动范围大;
2)部分审核范围因故没有实际进行生产或服务,不能提供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无法支撑原有认证的范围;
3)客户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机构将缩小认证范围,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
4)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缩小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机构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5)缩小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审核检查表及审核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最终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上报认监委信息系统。
5.2针对投诉、客户变更、暂停企业的审核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5.2.1对于获证组织出现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国家、地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中广联宇将进行非例行的稽查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是确认出现问题的方面对体系的影响程度,以便做出能否保持认证注册资格的结论;
5.2.2对于针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本机构可能会安排现场审核,以确认投诉事实;
5.2.3对于获证组织因法律地位、组织和管理层、获证覆盖范围、过程的重大变更等,本机构将进行非例行的审核,以便确认其相关的变更是否对其管理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终决定其能否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或对其原注册的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做出合理的变更;
对于上述情况,可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客户,本机构将充分考虑审核组的公正性和专业能力,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6.投诉的处理说明
6.1中广联宇市场部受理投诉方的投诉,并派与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投诉情况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者代表确认后汇报总经理。处理结果在60日内由综合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
6.2投诉处理工作组会根据投诉的内容和性质,通知相关申请组织或获证客户做出说明或处理,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现场追踪审核。
6.3投诉事项涉及到申请组织或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时,技术委员会调阅投诉材料、调查结果、相关组织材料及其采取措施证据,考虑获证客户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做出与之相应的认证决定。
7.申诉的处理说明
7.1申诉方对中广联宇体系认证有关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向中广联宇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评定结果得出后的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事件由综合部受理,组建申诉工作组,要求工作组均由与被查事项无关的人员组成,并事先征求申诉方的意见。
7.2申诉处理工作组组根据申诉内容实施调查,有权采用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听取有关人员的证词、现场调查、调取书面证据和向专家咨询等措施取证,并保存有关证据。调查完成后,申诉处理工作组客观公正地形成书面报告,并参考以前类似申诉的处理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需要时包括纠正和纠正措施建议),报送总经理裁定。处理结果在60日内由综合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方。
7.3在申诉方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申诉后到申诉工作组做出最终裁定前,申诉方有权向申诉工作组进行当面申辩。
7.4如果申诉方仍有异议,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7.5申诉处理过程中与申诉方的谈话内容将做详细的记录,申诉方给予确认。
7.6对于申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中广联宇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广联宇将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以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
7.7申诉处理的合理支出费用由双方按照在申诉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分担。
8.争议的处理说明
8.1对争议的处理,公司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一般应当场解决,如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审核组长协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8.2如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则应书面报综合部,根据争议内容组成相关部门解决,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争议双方。纯理论、纯技术问题不容争议。
8.3如果当事人对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诉。
注:由于法律法规或认可规则会发生变更,为持续符合要求,本公开文件会进行修订,请及时从中广联宇网站查看最新有效版本。网址:http://www.zglyr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