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中广联宇客户及相关方:
为了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31日正式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点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新版规则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二)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三)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认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四)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五)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六)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九)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十)拟认证的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支付(新版规则5.3.1)
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我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三、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新版规则5.3.2,5.3.3)
(一)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管理体系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
(二)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管理体系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
四、认证审核安排(新版规则5.4,5.6,5.7,5.8,5.9)
(一)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三)审核时间: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四)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则不予再认证,应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五)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或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我机构将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五、审核实施要求(详见规则5.5,5.10)
(一)认证委托人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认证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最高管理者、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
(三)每次审核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面对面访谈,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四)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通过审核组验证,否则将不予授予通过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五)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六)发生下列情况的,我机构将终止审核:
1、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不符合验证
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对于严重不符合,初次认证应在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监督审核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再认证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过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详见规则6.2,6.3)
(一)获证组织应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七、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规则7.2,7.3,7.4)
(一)证书暂停的情形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相应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反映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相应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环境/安全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二)证书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
5、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三)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我机构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请认证委托人和相关方务必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新版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认证工作。
为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新版标准的要求,随函附上新版规则全文及释义,敬请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机构。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中广联宇(甘肃)认证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