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一、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
1、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管理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与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
(1)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管理体系及上述一1中条件的变更情况;
(2)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管理体系及述一1条件的变更情况。
二、关于信息保密的规定
1、本机构所有人员均签署《保密及公正性承诺》,对认证委托人所有信息保守秘密。
2、本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向他人泄露从与认证委托人接触中获得的有关产品、技术、管理、经济、经营等方面的保密信息,下列情况除外:
(1)客户自己公开的或向外透露过的信息;
(2)客户与本机构商定的(如为应对投诉)的信息;
(3)客户的上级合法机构要求了解的有关信息。
3、本机构拟向公众公开保密信息时,市场部应提前通知认证委托人。当根据法律要求或合同安排提供保密信息时,市场部应将提供的信息通知有关认证委托人,除非法律限制。